3)第540章 三条要求_美利坚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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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就仿佛不知道一样,如常地跟着其他人一起讨论!

  好像第三条的跟他无关!

  很快,讨论有了结果,成型的要求也与布鲁克林刚提出来时有了翻覆地的变化。

  第一条原本布鲁克林提出的是由哈佛主导整个提案的全部过程,经过商议后变成了所有参与方组成临时的理事会,每一个参与方都拥有一张席位,临时理事会主席由各参与方投票选举产生。

  提案的全过程选择如果有分歧,都要经过临时理事会投票解决,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主席不计入票数。

  当理事会投票结果与理事会主席的选择不一致时,理事会主席有一票否决权。

  当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会人员认为理事会主席已无法完整履行主席的责任,理事会主席将被罢免,由理事会成员重新推举。

  新的理事会主席需要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才能履任。

  哈佛在现场投票中获得邻一任理事会主席职位。

  布鲁克林对这个所谓的临时理事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耶鲁,斯坦福,党派,州大法官,巡回上诉庭法官……这个临时组成的听起来除了扯皮拖后腿什么作用都起不到的,只是听起来皿煮实际上根本屁用不顶的组织目前还只是一盘散沙,是有野心之人提出的对哈佛加以限制的临时过渡手段。

  但这个组织听起来实力并不弱。

  甚至如果真能让组织产生凝聚力的话,这将是一股非常恐怖的势力。

  这是一股比哈佛,耶鲁,斯坦福,甚至是学院派都要大,辐射面都要广的综合性组织。

  里面不仅有司法体系的人,也有立法系统的人,行政系统的人。

  如果能让这个临时性的组织正规化……

  布鲁克林将这个想法压在心底。

  第二条也有所改动。

  原本布鲁克林要求成员风险自担,目的是为了甩锅,跟专研组做切割,防止火烧到哈佛身上。

  现在成立了临时理事会,自然也就不可能风险自担了。

  本来有人提议共同承担,并收获大部分赞同的,后来是哈佛、耶鲁等较大的组织联合在一起,才将这一提议否决。但也没能让这第二条回归原本的样子,完全由各组织风险自担。

  虽然表达上还是风险自担,但后面增加了诸多限制。

  组织并不是傻子,任由比自己强大的组织搓扁揉圆。相反,组织能生存到现在还没被消灭或吞并,足以证明他们的精明了。

  无数的历史经验告诉他们,当有协议提到‘风险自担’时,几乎就是在明晃晃地告诉人们,协议有猫腻。

  风险自担几乎已经变成了‘甩锅’的代名词。

  布鲁克林与罗伯特·戈登等人在听过提议后同意了修改。

  这是另一种默契。

  当韭菜已经识破你的诡计,不肯老老实实躺着让你割时,你得换个姿势割韭菜了。

  第一条就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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